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4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旻揚 上訴人即被告 李皇城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5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