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為一定行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66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