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二號、第一一八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賭具象棋貳副、骰子貳拾貳顆、賭資肆仟零壹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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