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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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明忠
黃正雄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三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湯明忠、黃正雄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骰子肆粒及賭資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賭博地點在高架橋下為公共場所,而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