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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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周姿旻 被告秋錦餐館兼法定代理人 李秋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6、18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秋錦餐館於民國110年8月19日邀同被告李秋宏簽訂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債務、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於本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限額內負擔連帶償付責任。嗣被告秋錦餐館於110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3日起至115年8月23日止,利息自110年8月23日至111年6月29日止,按銀行融通利率加利率0.1%機動計息,借款日年利率為1%,按月計息,並隨計價利率機動調整,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8月23日,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儲利率,加年率1.96%(借款日為2.8%)按月計付,並隨計價利率機動調整,並於每月3日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於約定書第5條、第6條約定,若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不依約付息時,原告得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告秋錦餐館僅繳款至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後即未還款,尚積欠原告75萬3,61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以:對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內容及金額為認諾。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之給付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裁判意旨參照)。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
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1頁、第81至85頁),並經被告於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內容均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6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編號借款金額計息本金(新臺幣)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利率起訖日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1100萬元75萬3,613元111年5月3日1%111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11年6月4日起至111年12月3日止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