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周莉璇 被告 黎氏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延 律師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醫上訴字第58號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