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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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 陳進瑞 代理人 陳永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博源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112年2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審判長交辦事項,擬請建築師了解案情,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112年1月5日及2月2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明瞭開庭內容,有其法律上利益,且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洪挺梧
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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