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林衡寬
法定代理人  林蕙瑗
相 對 人 連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
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林蕙
媛」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蕙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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