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怡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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