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詹依窈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相對人垚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簡上字第五0號、原審即本院嘉義簡易庭一0四年度嘉簡字第二三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發覺鈞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原審即鈞院嘉義簡易庭104年度嘉簡字第2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有部分筆錄可能有漏載之情事。且相對人認聲請人於上開事件開庭時對其有侮辱或誹謗情事,已對聲請人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及貫徹當事人對等之精神,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原審即本院嘉義簡易庭104年度嘉簡字第2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周欣怡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