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振隆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徐振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