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交簡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嘉交簡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為累犯,業經本院於原判決載明,惟於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如附表所示之處,而此漏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筱喬┌───┬────────┐│編號│補充更正之處│├───┼────────┤│一│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後應增補「累犯,│││」│├───┼────────┤│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之│││據上論斷欄第二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應補充「第47條第│││1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