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洪中泰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原訂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宣判,然因該日為放假日,是本件宣判期日應變更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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