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899號債權人大統技研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晏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雲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㈡提出具有債務人邱雲彪簽章之3張清晰車輛委修工作單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邱雲彪(住○○市○○區○○街00號3樓之3)」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