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雅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裕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本件上訴人及其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住所、事務所均在南投縣南投市,並無須扣除在途期間,而上訴不變期間20日之末日為106年11月12日係星期日,故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展延至翌日即106年11月13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年11月14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