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張圯蓁 原告 王富凱 原告 王秝宸 被告 王鐿臻 被告 王秀戀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5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