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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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 凃沈秀琴
凃丞哲 凃佳杏 凃佩呈 共同 謝凱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6,0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周怡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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