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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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林冠儒
林慶忠
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冠儒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慶忠、陳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12,76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務人於111年02月25日辦理「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林冠儒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3,301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林慶忠、陳美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20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0737元林冠儒、林慶忠、陳美惠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002新臺幣102564元林冠儒、林慶忠、陳美惠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0737元林冠儒、林慶忠、陳美惠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02564元林冠儒、林慶忠、陳美惠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