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57號上訴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訴訟代理人 李文喜 被上訴人 陳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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