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黃蓓蓓┌───────────────────────────┐│附表:95年度除字第6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水泥股份有│82-ND-0000000-0│1│1000│││限公司││││├──┼───────┼────────┼───┼───┤│002│台灣水泥股份有│82-NX-0000000-0│1│170│││限公司││││├──┼───────┼────────┼───┼───┤│003│台灣水泥股份有│83-NX-0000000-0│1│243│││限公司││││├──┼───────┼────────┼───┼───┤│004│台灣水泥股份有│83-NX-0000000-0│1│57│││限公司││││├──┼───────┼────────┼───┼───┤│005│台灣水泥股份有│83-NX-0000000-0│1│648│││限公司││││├──┼───────┼────────┼───┼───┤│006│台灣水泥股份有│83-NX-0000000-0│1│254│││限公司││││├──┼───────┼────────┼───┼───┤│007│台灣水泥股份有│85-NX-0000000-0│1│237│││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