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915號債權人 葉惠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和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二之借款金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查報按附表之支票提示日期及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臺端係主張借款關係請求)。
㈢請提出債務人郭和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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