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彩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彩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六合彩參考資料壹張、簽單肆張、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前已有經營六合彩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95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改,仍與「 子冠 」共同經營六合彩簽注站,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並兼衡其經營期間約為1月餘,獲利尚非至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係高中肄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經營六合彩期間獲利1,000元,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在卷,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扣案之六合彩參考資料1張、簽單4張、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工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75號被告邱彩品女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號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彩品與某綽號子冠之人(另偵辦中)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財物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12月底某日起,提供其位於彰化縣○○市○○路○○號之3之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簽賭六合彩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賭客簽賭香港六合彩,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LINE通訊軟體與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以俗稱「二星」、「三星」、「四星」等方式下注,由賭客依喜好簽選號碼下注,每簽選1組號碼賭金新臺幣(下同)58元至76元,再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
如對中「二星」、「三星」、「四星」,每注分別可得賭金之57倍、570倍、7500倍之彩金,如未對中,則所繳交之賭金全歸子冠所有,邱彩品則每注可得2元抽頭金,以此方式經營六合彩賭博,而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嗣於107年2月6日17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邱彩品所有之六合彩參考資料1張、六合彩簽單4張、三星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彩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LINE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及六合彩參考資料1張、六合彩簽單4張、三星手機1支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與綽號子冠之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前揭時地多次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同一之經營賭博犯意,而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分別認屬包括一罪、實質一罪。被告所犯前開3罪,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目的,乃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六合彩參考資料1張、六合彩簽單4張、三星手機1支(含SIM卡),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陳述明確,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檢察官戴連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余佳蕙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