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911號債權人 林柄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淑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名稱、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請提供債
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本件之三張支票原本供核?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之?㈡確認王淑寛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因狀附之三張支票為公司票非個人票不含王淑寛部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