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選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訴人 粘禮淞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陳啟全訴訟代理人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高婉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月19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