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祥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相對人即債權人 磊豐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 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真美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民國85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一部,有債務人103年11月7日切結書、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23日104三法字字00052號函、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23日明火新字第0000000號函等影本在卷足憑。聲請人名下汽車,因為85年出廠,車齡已逾19年以上,殘值甚低且為日常代步之用,無清算變價之實益;而本院依職權函查三商美邦人壽公司明台產物保險公司詢問債務人之保單是否有保單解約金可領取,保險公司分別表示現無有效保單、無解約金及其他可領取之保險金,有上開函文附卷可憑,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外,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3年2月6日雄院隆103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1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三、債權人不同意意旨略以:依鈞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裁定所載,債務人名下有一房屋價值約為819,200元,應列入清算財團分配云云。惟查,就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下稱系爭房屋),債務人表示其無資力購置房產,係原所有權人本想借用債務人名義登記,但因債務人債臺高築,遂原所有權人亦即向地政聲請撤銷登記,故該房屋自始至終均非其所有。又經本院職權函詢稅捐及地政機關,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小港分區函覆,依該分處資料所載,系爭房屋債務人張家祥與第三人 李芳盛 於103年3月5日訂立買賣契約並申報契稅,嗣後因無法履行契約義務、經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乃於同年6月18日共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故該建物所有權仍屬李芳盛所有,迄今未異動;而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則函覆,經查詢債務人張家祥在該所地籍資料中無任何不動產所有權資料,且系爭房屋於101年3月13日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所有權人黃O芳,又於同年年5月2日以買賣原因移轉於李芳盛所有後,至今所有權人仍為李芳盛。承上,債務人或係因曾申報契稅,故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上列有該房屋資料,惟嗣後亦因無法履行而解除契約,且債務人未曾為、現亦非系爭房屋所有權人,故債權人等據本件開始清算之裁定上所載,則遽認該房屋屬債務人所有、應提出予以分配,應有誤會。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除老舊汽車一部外,別無其他財產,故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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