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張東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游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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