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陳連峰子 被告 林劉素梅
林月鳳 吳林純羽 林月珠 林枝財 林月雲 林枝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89,750元【計算式:80500(公告土地現值)×(12+47.5)(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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