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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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10,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48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3,315元,尚有新台幣
165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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