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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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98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731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