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丁○○
甲○○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