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5樓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22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大隆路郵局第
第00794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
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