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二號
原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捌萬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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