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三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