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580號
原 告 凱撒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580號
原 告 凱撒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