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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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營小字第1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