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30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車租事件,於民國9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日,
於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向原告承租計程車,並邀約被告
乙○○任連帶保證人。被告甲○○嗣於98年9月15日將承租
之車輛退還原告,經查,被告自98年1月22日起至98年7月
15日止,共積欠車租15萬9800元,迄今分文未還,迭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營業小客車租賃
合約書、存證信函、積欠車資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