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0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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