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曾向甲○○、丙○○(原名 潘水連 )戶籍址送達,而遭退回
  之原信封(含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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