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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