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三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彰炳
法官陳國文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