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一號
附帶上訴人甲○○附帶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號所為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開辯論終結,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宣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稽。附帶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始提起本件附帶上訴,有本院收狀及收到時間戳記可稽,其附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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