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六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然被告經本院數次合法傳喚,並予拘提,均未到庭,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此有九十年十一月九日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被告業已逃匿,依法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