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刑期欄,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修正前)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8月底某日起至94年9月17│94年8月底某日起至94年9月16│││、18日│、17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1781│1781│├───┼───┼──────────────┼──────────────┤││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訴│訴│││號├─┼──────────────┼──────────────┤│事││號│36│36││├─┼─┼──────────────┼──────────────┤│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6│6│││期├─┼──────────────┼──────────────┤│││日│30│30│├───┼─┴─┼──────────────┼──────────────┤││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訴│訴││定│號├─┼──────────────┼──────────────┤│││號│36│36││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7│7│││期├─┼──────────────┼──────────────┤│││日│24│24│├───┴─┴─┼──────────────┼──────────────┤│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