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吳正吉 被告 顏栢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蔡美華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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