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猛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又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民國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已於105年10月26日為終局判決,有判決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5頁)。則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前揭判例意旨,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是本件聲請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孟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