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21號聲請人 曾澤恩 (原名 曾沛恩 )法定代理人 曾子琦 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相對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鎮○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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