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3號抗告人 周政輝 相對人 許家誠 法定代理人 許倍瑜 非訟代理人 賴俊榮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第六點關於「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劉大衛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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