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643號聲請人 鍾婷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U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協安貿易有限公司?抑為 林慧粧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三、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付款人同興實業有限公司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