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54號上訴人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訴訟代理人 何惠心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 律師被上訴人谷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甲○○
6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件原上訴人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月2日經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有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經濟部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証,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本件訴訟應由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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