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甲○○
樓之7之7被上訴人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兩造間簽訂之勞動契約原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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